参见(美)列文森:《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郑大华、任菁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应当指出的是,不信任案投票制度只存在于责任内阁制国家,如英国、日本、意大利、德国等。这种参议院礼遇的习俗规范实际上把参议院的审查作用变成了提名的作用。
[30] 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页。[94] 我国许多教材和书籍都将弹劾列为监督权的一种,笔者认为不够准确。[4] 刘向文著:《俄国政府与政治》,五南图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7-268页。[87]议会关于行政事项的本来职责,不是要用它自己的表决来作出决定,而是要注意使那些必须作出决定的人是能够胜任的人。[3] 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21页。
免是任免权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不能没有、也不能完全不使用、但却是不宜大量使用的权力。(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第四,中国学者倾向于独立研究,重视突出个人观点,而日本学者则同时重视吸收其他学者甚至其他领域的学术成果,使他们的研究具有一定的递进性、累积性。
第三,中国法学家往往以引述法律条文为主来论述法律制度的问题,日本学者则同时重视分析和检证这种法律制度在实际运作中的实态,乃至深入探讨其成立或变迁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在《现代中国宪法论》一书中,各位日本学者的论述,也体现了这种特色。尽管如此,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并非宪法学中的所有理论,都具有不可没却的历史阶段限定性,尤其不能籍口宪法理论上所存在的这种具体的历史阶段限定性,而去笼统地否定中国宪法理论与国际宪法接轨的积极意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推行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和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潮流中,当今中国的各种经济制度、法律制度逐渐开始趋于与国际接轨,许多学科、包括法律学科中的国际法、民商法、社会法乃至行政法领域,也已经出现重视开展中外学术交流、积极吸取国外研究成果的趋势,而相形之下,由于本身特定的学科性质,中国的宪法学理论研究,在这一方面则处于相对滞后的状况。
当然,文如其人,许多日本学者的论文往往回避明确地提出自己的结论,甚至采用暗示的手法来揭示结论,这与日本文化中普遍存在的暖味性(可理解为委婉、含蓄)因素具有一定的关系。由于同其他学科一样,法学研究的方法与法学理论本身是相辅相成、不可割裂的,而在,法学理论,尤其是宪法理论总是伴随着复杂的价值判断,为此,对中日宪法学研究的不同学术特色,人们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中日两国宪法学研究的各自不同特色,也许在许多方面确实相映成趣、相得益彰,所以我们在这里没有必要贸然判断孰优孰劣。
为此,他们对过去的研究作出深入的反省,认为至今为止他们自己对中国学者的高论往往囫囵吞枣,丧失了具体分析的视角,而当时堪称绝望的资料不足的客观现状,也在无形中助长了那种非实证性研究的蔓延[9]。他根据一般的见解,把宪法学分为理论宪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和实用法学(宪法解释学),认为比较宪法学属于前者的范畴,与以价值判断为内容的立法政策论或法律解释论根本不同,因此,对各国的宪法现象作出优劣的价值判断,必然偏离客观认识社会现象的立场,其本身也不是比较宪法学的不可或缺的课题。[16]]如樋口阳一就是这种宪法思想的代表。而当代日本的阿部照哉教授曾经在论述到比较法学的课题和方法时,就在宪法学这一学科上概括地表述了一个方法论的思想。
而在本书里,日本学者也积极地把这种倾向贯彻到具体的研究中。三、代结语:对中外宪法学理论接轨的思考 如前所述,通过以上的探讨,我们不难发现:中日两国的宪法学家,广而言之,包括其他领域的法学家,彼此之间在法学研究中存在着许多迥然不同的学术特色。他们认为当代日本的立宪主义依然没有全面完成近代的课题,所以对那种企图想克服和超越近代的盲动,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而主张日本宪法有必要继续拘泥(日语原文中为中性词)于西方近代的一些重要原理[16]]。西村幸次郎教授原为早稻田大学教授,现任大阪大学教授,被视为日本第三代中国法律专家的代表人之一。
许多学者,对以H. Kelsen为代表的纯粹法学思想情有独钟。[4]值得指出的是,这与我们国内的那些和歌德派宪法学截然相反的激进的学者,也具有明显的不同。
因此,一册在手,便可一叶知秋,使我们从一个截面上肉切地领略到当代中日两国法学家理论研究中所存在的巨大差别。参见香港城市大学《香港社会科学学报》审稿章则第三条,该杂志第四期扉页第6页。
[15]丸山真男:《日本的思想》,岩波书店,1961年11月,第1至66页。也就是说:日本人在论述中的暧昧性,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有效地回避了政治意识形态的纠葛。综合以上的分析,如果非要下一个结论不可的话,那么可以简约地说:当代日本的法学研究,早已接受过法律实证主义方法的洗礼。除了引述他人的学术观点之外,日本学者还非常重视引用其他的实证资料,这些本来都是实证主义以及文献学研究方法的重要要求。此外,许多中国学者似乎没有认识到:在实证研究中,单纯依据资料的整理和分析而不必刻意追求得出结论,照样也可以在学术上作出贡献[7]。[8]浅井敦(座谈会)《中国法之现阶段》,《法律家》(Jurist)杂志,732号(1981年)第32页。
如前所述,自明治维新时代倡行脱亚入欧开始,日本就开始积极地吸收西方的种种思想和制度。[2]王叔文教授现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应该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中国宪法这样一个独特的专业领域里,本书作为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在共同研究中国宪法理论过程中的一次风云际会的产物,其中既展示了两国宪法学家各自研究的成果和动向,同时也反映了彼此迥然不同的研究方法和学术特色,为此具有一定重要的学术价值。张友渔、天野和夫监修。
关于这些问题,有待我们在本文最后一节再加以阐述。与中日两国学者在这点上形成截然不同的研究特色相联系的还有:中国学者推出的研究课题往往非常之大,而日本学者所设定的课题则相对较小。
有关日本四代中国法律专家的分类及代表人构成,参见铃木贤:《围绕着中国法研究》一文(日文),社会主义法研究会编《社会主义法的变貌和分歧》,法律文化社,1992年8月,第162页以下。此外,与上述的学术特色相关,一个更重要的倾向是:日本法学家非常重视引证和吸收外国的法学理论。但是,认真地对照和深入地比较双方的这些学术特色,对促进中日两国法学家在今后的学术交流过程中真正做到彼此自觉地取长补短、兼收并蓄,进而推动中外宪法理论在对某些共同的研究领域中相互接轨、并驾齐驱,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当然,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加以重复交待的是:以上主要通过《现代中国宪法论》这本具有特殊学术性质的著作,透视了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各自不同的研究方法以及学术特色,为此这里所分析出的结论具有相对的特定性和界限性,只能谓之为一管之见,而不能将之套入对中日两国所有的宪法学家、或他们所有研究成果的具体判断中去,也并非意味着中日两国宪法学家仅仅只具有上述的这些学术特色。
因为对其他学者的学术观点加以注释往往表明了对他人研究成果的尊重,而被引述的一方,也必须首先对其研究结论和学术观点作出负责。平心而论,目前,一批受过严格的学术训练的国内学者也是如此。
与此不同,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则依然保持着近代西方观念哲学方法论的一种风韵[12]。[12]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之一就是西方近代观念哲学的集大成者德国古典哲学。
著名的中国法律专家浅井敦教授在进入八十年代后指出:当时,日本的中国法律研究的问题在于,徒有过剩的意识形态以及主观臆断的理念,缺乏对客观事实的检证[8]。比如,中国现行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代表具有言论免责权(相当于西方宪法中议员的privilege of freedom of speech),在西方国家中,这个宪法制度本来是与近代立宪主义的主权原理、代表制原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为此在现代立宪主义的前提下,一般的西方宪法理论都认为:议员的言论免责特权不能适用于各个政党对本党议员的约束。
tián畑中和夫教授和山下健次教授为立命馆大学的特任教授,分别为日本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和宪法学家。其实,日本学者的这种学术风格,具有一定的方法论基础。可参见该教授前引书第1至12页、第198页等。本书展现了中日两国学者彼此之间泾渭分明的研究特色,尤其是体现和折射了中日两国宪法学家在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不同风格。
进入 林来梵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中日比较 宪法学研究 。然而,我们在探讨过程中又应用了其他一些材料展开分析,同时从以上的透析中我们也可以显而易见地看出:这里所分析出来的许多特点,它们不仅只是中日两国宪法学家之间所独有的,也是为其他的法学领域所共有的,有些甚至还具有一定深远的文化传统背景,因此,这些结论又同时有一定的典范性、一般性,可以有助于我们在了解中日法学研究的学术特色上,起到一叶知秋的作用。
最典型的就是,许多中国宪法学家认为:比较宪法学的一个课题就是为了比较出社会主义宪法的优越性[6]。因此,对日本学者来说,注释,往往是他们论文或论著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以下,让我们透过《现代中国宪法论》这本论著,比较一下中日两国宪法学家的研究方法与特色,以供参考和借鉴。日本学者的风格,则显然与之不同。